(2015)阳商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王立成、段其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王立成,段其华,段其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18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谷山中路88号。负责人:任保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兴杰,系该行客户经理,一般代理。被告:王立成。被告:段其华。被告:段其国。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诉被告王立成、段其华、段其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培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