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微执字第5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基全、张永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基全,张永强,朱绪勇,张裕文,孟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532-1号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广众,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基全。被执行人张永强。被执行人朱绪勇。被执行人张裕文。被执行人孟庆华。申请执行人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基全、张永强、朱绪勇、张裕文、孟庆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微商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基全、张永强、朱绪勇、张裕文、孟庆华的存款/股金9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