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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松民一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赵广超、东莞市益田奥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赵广超,东莞市益田奥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松民一初字第17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体育路5号健升大厦。负责人范题,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烈鑫,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广超,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东莞市益田奥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凤岗镇竹塘村凤清路翡翠山湖会所一楼。法定代表人姚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诉被告赵广超、东莞市益田奥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604.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树松审 判 员  陈慧娜代理审判员  邱桂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建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