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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二终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红军与隆尧县固城镇火连庄村民委员会、刘兰夫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红军,隆尧县固城镇火连庄村民委员会,刘兰夫,刘兵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二终字第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军,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尧县固城镇火连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董风山,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兰夫,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兵国,农民。上诉人刘红军因与被上诉人隆尧县固城镇火连庄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刘兰夫、刘兵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2015)隆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红军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红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红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元,由上诉人刘红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秀艳审 判 员  秦一臣代理审判员  冯孟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贺非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