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开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泰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475号原告泰某,农民。被告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泰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泰某负担。审判员  温桂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