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泰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开民初字第475号原告泰某,农民。被告任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泰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泰某负担。审判员 温桂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