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坤诉被告刘金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坤,刘金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2556号原告:张淑坤。被告:刘金伟。原告张淑坤诉被告刘金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系事实婚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2012年到内蒙古打工至今双方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分居近3年多,感情已经打到破裂程度,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砖瓦房一处归原告所有、共同债务由被告偿还。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又未向本院缴纳公告送达的费用,导致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淑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唐振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