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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长阳民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建桥、余文华、黄永海、龚祖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建桥、余文华、黄永海、龚祖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民保字第00032号申请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余建桥、余文华、黄永海、龚祖红。申请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余建桥、余文华、黄永海、龚祖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余建桥、余文华、黄永海、龚祖红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00000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余建桥、余文华、黄永海、龚祖红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胡 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