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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强诉被告张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张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953号原告张强,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张少华,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原告张强诉被告张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张强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信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樊红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