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石、李永鼎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石,李永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都刑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石,出生于贵州省三都县,公民身份号码×××,住三都县。2012年10月11日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2014年7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4日被杭州铁路公安处诸暨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同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永鼎,出生于贵州省三都县,公民身份号码×××,住三都县。2005年2月1日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2010年4月22日刑满释放;2012年10月11日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4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4日被杭州铁路公安处诸暨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同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都匀市看守所。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以匀检公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石、李永鼎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石、李永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石、李永鼎窜至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迎恩村八组,由李永鼎放风,李石爬窗进入失主徐某某家中,盗得休闲外衣一件、男士挎包一个、男士钱包一个、oppo手机一部及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24元;2、2015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石、李永鼎盗窃徐某某家后,二人又在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迎恩村八组,由李永鼎放风,李石采用爬窗入室方式进入失主阳某某家中,盗得戴尔inspiron3316X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电子狗二个、行车记录仪一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1800元;3、2015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石、李永鼎盗窃阳某某家后,二人又在都匀市沙包堡办事处迎恩村八组,由李永鼎放风,李石采用爬窗入室方式进入失主金某某家中,盗得oppo手机一部及人民币1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元;4、2015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石、李永鼎窜至都匀市甘塘镇文明村佘家庄,由李永鼎放风,李石采用攀爬方式进入失主李某某家中,盗得苹果6手机二部及人民币30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3538元;5、2015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石、李永鼎盗窃李某某家后,二人又在都匀市甘塘镇文明村佘家庄,李石采用攀爬方式进入失主张某某家中,后开门让李永鼎也进入家中,盗得华为手机一部、五羊牌摩托车一辆、豪爵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63元、五羊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50元、豪爵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793元;6、2015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石、李永鼎盗窃张某某家后,二人又在都匀市甘塘镇文明村佘家庄,采用推门入室方式进入失主罗某某家中,盗得男士手表一块、步步高手机一部、黄金吊坠一个及人民币30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20元。2015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石、李永鼎在浙江省诸暨市被抓获,并扣押了被盗lphone6plus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石、李永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及羁押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图片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估价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资料、被害人徐某某、阳某某、金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罗某某陈述及相关单据、被告人李石、李永鼎供述与辩解、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05)武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1690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石、李永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李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永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李石、李永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李石、李永鼎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所盗财物部分被追回并发还失主,挽回了失主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李石、李永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永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石、李永鼎盗窃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柳  家  才代理审判员 缪    伟人民陪审员 陈  维  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卫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