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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堡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薛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慧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任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