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韦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360号原告韦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李信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黄明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