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兴宁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94号罪犯张兴宁。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4日作出(1999)柳市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原审被告人张兴宁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7日以(1999)桂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4月10日交付执行。2002年10月1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8年4月、2012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1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张兴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兴宁在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自2012年5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3.53分。该犯家属代为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100元。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兴宁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兴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900元(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