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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5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和军与张光、彭改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和军,张光,彭改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5296-1号申请执行人王和军。被执行人张光。被执行人彭改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光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两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光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浙G×××××汽车两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楼豇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龚奕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