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董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董某,居民。被告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窦广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