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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董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47号原告董某,居民。被告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窦广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