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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慧慧与被告张佑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慧,张佑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367号原告李慧慧,女,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张佑臣,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慧与被告张佑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慧慧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慧慧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慧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慧慧承担。审判员  董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