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法执协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桂梅申请执行郑爱菊、新乡市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卫滨法执协字第12-4号新乡市房产交易中心:关于李桂梅申请执行郑爱菊、新乡市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2013)红民一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桂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委托我院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我院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郑爱菊、新乡市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爱菊、新乡市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判决。由于被执行人郑爱菊、新乡市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协助事项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新乡市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新乡市中同大街384号房鑫馨乐园3号楼1-2层东2间门面房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080019**)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买卖、过户、赠与、处分。附:(2015)卫滨法执字第12-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