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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杜梨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梨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刑初字第153号公诉机关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梨梨,女,1987年9月12日生于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吉安市吉州区。2015年7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吉州检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梨梨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梨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杜梨梨在吉州区中环保育院三楼中(2)班教室陪女儿上课间隙,趁人不注意将被害人彭某放在桌上的iphone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iphone6手机价格为4560元。同年7月10日,被告人杜梨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破案后,追缴被盗赃物已归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梨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具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彭某的陈述,吉区价鉴字【2015】第053号关于涉案苹果6手机价格认定结论书,归案情况说明,作案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盗手机照片,发还清单,热门智能手机专卖专用发票,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吉安市吉州区北门街道福星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梨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梨梨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并已归还给被害人,主动缴纳了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梨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阮艳兰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量刑评议表案由:杜梨梨盗窃罪案号:(2015)吉刑初153号简要案情2015年6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杜梨梨在吉州区中环保育院三楼中(2)班教室陪女儿上课间隙,趁人不注意将被害人彭静放在桌上的iphone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iphone6手机价格为4560元。同年7月10日,被告人杜梨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办案中心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破案后,追缴被盗赃物已归还被害人。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量刑起点有期徒刑8个月基准刑有期徒刑10个月(每增加1500元,增加1个月)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量刑情节省高院实施细则规定减少(增加)基准刑本院减少(增加)基准刑自首减少30%以下减少20%未造成损失减少10%以下减少8%累计减少28%宣告刑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9000元(已缴纳)。备注填表人:张小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