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3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璧山区顺友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罗庆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区顺友建筑设备租赁站,罗庆元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813号原告璧山区顺友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冷启全,男,生于1965年12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沙井村三社。被告罗庆元,男,汉族,生于1960年7月13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邓继军,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顺友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罗庆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璧山区顺友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顺友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璧山区顺友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罗庆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520元,合计970元,由原告璧山区顺友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