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6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锦平与刘广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平,刘广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512号原告黄锦平,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委托代理人顾进军,宁夏清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广力,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锦平与被告刘广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已还清借款。原告黄锦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锦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黄锦平负担。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