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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振国与马建峰、天津市交通集团华通运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杨振国。被告马建峰。被告天津市交通集团华通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28号。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河西区黄埔路与围堤道交口西南侧峰汇广场。法定代表人黄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振国与被告马建峰、被告天津市交通集团华通运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振国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振国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振国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振国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白洪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刘津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