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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郭卫星与淄博市淄川区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卫星,淄博市淄川区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初字第48号原告:郭卫星。被告:淄博市淄川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光,局长。原告郭卫星因认为被告淄博市淄川区房地产管理局不履行房屋行政登记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卫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卫星负担。审 判 长  白佳海审 判 员  孙苗苗人民陪审员  刘玮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