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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何德兵与周银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德兵,周银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1001号原告:何德兵,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查满山,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银宏,男,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新街镇王店街道,身份证号码3423211974********。本院于2015年9月2日案受理了原告何德兵诉被告周银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德兵于2015年9月8日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何德兵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德兵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魏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