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靳某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426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执行人靳某某,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民一初字第0024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宋某某与靳某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靳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且被执行人书面保证在2015年9月30日前还清欠款,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一初字第00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友全审判员 马宏成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