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梅岳峰与周振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岳峰,周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922号申请执行人梅岳峰。被执行人周振国。申请执行人梅岳峰与被执行人周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甬仑柴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9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振国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职权先行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仑执民字第19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胡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