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36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孙敏与姚怀林、关晓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敏,姚怀林,关晓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3696-1号原告孙敏,女,1978年7月20日。被告姚怀林,男,回族,1965年7月21日出生。被告关晓果,女,回族,1966年3月2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孙敏与被告姚怀林、关晓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姚怀林、关晓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宁陵县城,在商丘市梁园区无居住地,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宁陵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宁陵县而不在××区,宁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原告住所地在商丘市××区而不在梁园区,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异议理由成立,结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本案应移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姚怀林、关晓果的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移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朝帅审 判 员 张 峰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绍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