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洪义与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市呼兰区方台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义,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市呼兰区方台镇人民政府,李国兴,罗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呼行初字第3号原告刘洪义,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代理人霍金霞,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公园路。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方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呼兰区方台镇。第三人李国兴,男,194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第三人罗宝良,男,60岁,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义诉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方台镇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管理一案过程中,��告哈尔滨市呼兰区方台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关于2005年8月8日下发的东沈村罗宝良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决定》。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长 邵慧峰审判员 王 蕾审判员 陈玉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