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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金叶娣、金叶珍与任远翔所有权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叶娣。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叶珍。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根元。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秉惠,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远翔。委托代理人孟山,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猛强,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叶娣、金叶珍因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7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叶娣、金叶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根元、陈秉惠,被上诉人任远翔的委托代理人孙猛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70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红卫审 判 员  武之歌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冯则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