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辖终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腾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宏运国际村业主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辖终字第4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腾,男,汉族,1974年8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蒋易飞,女,汉族,1976年5月5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江宁区宏运国际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宏运国际村业委会),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宏运大道1158号。负责人谢祖宁,宏运国际村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唐汝新,男,汉族,1951年10月25日生,业委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唐凯,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江宁民初字第2167号。上诉理由及请求:不动产纠纷指的是不动产权属引起的纠纷,本案是房屋租赁纠纷,被上诉人诉请是要求归还租赁的水泵房并支付占用房屋产生的各项费用,不涉及不动产的产权问题,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按一般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升州路3号1708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案涉租赁房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宏运国际村,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张腾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