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2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夏新宇与李飞民间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新宇,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886号原告夏新宇,男,生于1971年12月26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大专文化,无业,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李天平,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飞,男,生于1988年11月22日,汉族,黑龙江虎林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新宇与被告李飞民间纠纷一案,原告夏新宇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新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新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夏新宇负担。审 判 长 张 阳审 判 员 侯学���人民陪审员 姚 东 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余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