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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执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某等31人与被执行人路某某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某,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珲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柴某等31人,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路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申请执行人柴某等31人与被执行人路某某诈骗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珲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珲春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6月5日将本案移送到本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标的为142.5万元,执行费为16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路某某无其他拆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在延吉市监狱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珲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日男审判员  郑智博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鑫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