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蒲若灵、蒲小利诉李平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若灵,蒲小利,李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2413号原告蒲若灵。委托代理人何子珍,西充县义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蒲小利。委托代理人何子珍,西充县义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蒲若灵、蒲小利诉被告李平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蒲若灵、蒲小利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若灵、蒲小利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若灵、蒲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蒲若灵、蒲小利承担。审判员 赵小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庞自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