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05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亚檀与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檀,白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5426号原告王亚檀,男,1984年1月31日出生。被告白龙,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檀与被告白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檀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王亚檀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白龙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亚檀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阮小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