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1399-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马兰、周雅琴等与长沙县安沙镇水塘垸村三早坝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兰,周雅琴,张晓姣,宋雅蕊,马仁辉,马兰花,周宇轩,长沙县安沙镇水塘垸村三早坝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399-1402号申请执行人马兰。申请执行人周雅琴。申请执行人张晓姣。申请执行人宋雅蕊。申请执行人马仁辉。申请执行人马兰花。申请执行人周宇轩。被执行人长沙县安沙镇水塘垸村三早坝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县安沙镇水塘垸村三早坝组。负责人张海坤,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未初字134、135、13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长县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县安沙镇水塘垸村三早坝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支付(2015)长县执字第1399、1400、1401、1402号四案申请执行人土地补偿款及集体设施补偿费共计287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四案案件受理费3188元及申请执行费390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县安沙镇水塘垸村三早坝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294093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