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汇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汇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宗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646号原告南京汇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马鞍镇汤云工业集中区内。法定代表人刘宗国,总经理。被告刘宗锋,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南京汇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宗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王启洽、人民陪审员秦勇、人民陪审员毛春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王启洽担任审判长。原告南京汇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宗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宗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原告南京汇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确认本案被告刘宗锋已将本案案款全部偿还完毕,并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汇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南京汇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启洽人民陪审员  秦 勇人民陪审员  毛春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仇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