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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辖终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军与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10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帮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上诉人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大世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42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根据张军诉讼材料显示,张军在诉状中主张自己已履行合同义务,大世界公司未履行合同规定的支付租金义务,要求大世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张军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张军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424-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租赁房屋所在地为杭州市江干区笕丁路,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大世界公司主张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与司法解释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宇审 判 员  陈艳代理审判员  丁晔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