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麻法民一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民一初字第214号原告卢某某被告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之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占伟强审 判 员 林俊圣人民陪审员 郑 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梁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