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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曹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赵龙斌与桓坚、蔡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斌,桓坚,蔡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曹民初字第245号原告赵龙斌。委托代理人孙福城。被告桓坚。被告蔡杨。原告赵龙斌诉被告桓坚、蔡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龙斌委托代理人孙福城、被告蔡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桓坚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该公告刊登于2015年6月5日江苏经济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龙斌诉称:原告赵龙斌与被告桓坚系朋友关系。两被告桓坚、蔡杨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25日,被告桓坚以搞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赵龙斌借款180000元。同日,两被告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被告桓坚同时出具一张承诺书,确定该借款用于工程。2014年10月30日,被告桓坚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8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桓坚、蔡杨于2014年9月25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0元的事实;2、被告桓坚于2014年9月25日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并将该借款用于工程的事实;3、被告桓坚于2014年10月30日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桓坚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桓坚未到庭进行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蔡杨辩称:借条是真实的,欠条上的字是我签的。我已于2014年12月4日还给原告20000元。我与桓坚原系夫妻关系,但我们已于2014年10月13日离婚,离婚后,桓坚跟原告借的20000元与我没有关系,现在只欠原告160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被告桓坚、蔡杨向原告赵龙斌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赵龙斌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正(¥180000元),今借人:桓坚,2014、9、25,今借人:蔡杨,2014、9、25”。同日,被告桓坚向原告赵龙斌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桓坚确实向赵龙斌借款壹拾捌万元正,用于工程,本人桓坚,2014、9、25”。2014年12月4日,原告赵龙斌收到被告蔡杨还款20000元,同时向被告蔡杨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人民币贰万元整,今收人赵龙斌,2014、12、4”。剩余款项经原告催要未果,遂引起本诉。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一张借条,称被告桓坚于2014年10月30日单独向其借款20000元,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同时表示,如果两被告确已离婚且被告桓坚借款20000的行为发生在离婚之后,原告将另案向桓坚主张。另查明,两被告桓坚、蔡杨原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10月13日离婚。以上事实,有借条一份、承诺书一份、收条一份、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原告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被告蔡杨辩称已偿还原告20000元,原告对此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称被告桓坚于2014年10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要求被告蔡杨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因该借贷行为发生在两被告离婚后,原告亦同意另案向被告桓坚主张,本院不予理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桓坚、蔡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龙斌支付借款160000元;二、驳回原告赵龙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610元,合计4510元,由原告赵龙斌负担433元,由被告桓坚、蔡杨负担4077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1×××57)。审 判 长  李洪庆代理审判员  卢 茜人民陪审员  邵恩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姣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