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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高佑银与丁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佑银,丁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562号原告高佑银。被告丁建军。原告高佑银与被告丁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佑银、被告丁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4年12月始,被告陆续在原告处购买羊只,截至2015年7月10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购羊款1300000元。被告书面承诺自2015年7月10日起,每十天给付羊款10万元,三个月内付清,至开庭之日被告支付羊款88000元,剩余1212000元一直推脱未付。为此,诉诸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购羊款1212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丁建军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丁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原告货款12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989,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丁建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