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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田宝宏、周运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86号。法定代表人孙碧峤,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云,该社职工。被告田宝宏,市民。被告周运生,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田宝宏、周运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李莉炜审判员蒋红梅代理审判员赵瑞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刘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