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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申请执行王根营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王根营,倪翠芳,苏有全,樊丛珍,冀法全,任改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17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负责人刘磊,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根营,男,生于1973年8月2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沙陀村*组。被执行人倪翠芳,女,生于1976年8月31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沙陀村*组。被执行人苏有全,男,生于1968年12月30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沙陀村*组。被执行人樊丛珍,女,生于1968年7月9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沙陀村*组。被执行人冀法全,男,生于1963年8月3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沙陀村**组。被执行人任改琴,女,生于1963年5月4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沙陀村**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禹民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根营、倪翠芳、苏有全、樊丛珍、冀法全、任改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以(2015)禹执字第1787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根营、倪翠芳、苏有全、樊丛珍、冀法全、任改琴至今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根营、倪翠芳、苏有全、樊丛珍、冀法全、任改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6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根营、倪翠芳、苏有全、樊丛珍、冀法全、任改琴在有关单位的收入5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晓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