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秘运青与林海岗(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秘运青,林海岗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642号原告:秘运青被告:林海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秘运青与被告林海岗(刚)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海岗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海岗(刚)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