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二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董加永诉与被告牟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加永,牟洪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1050号原告董加永(又名董加勇),云南省砚山县人,家住砚山县。被告牟洪江,云南省文山市人。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董加永与被告牟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加永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加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加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董加永负担。���判员廖玉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戴翠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