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法委赔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迟枫申请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赔偿决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5)大法委赔字第30号赔偿请求人:迟枫。赔偿义务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明珠广场6号。法定代表人:刘锟,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姜群,系该院行政庭庭长。赔偿请求人迟枫因错误执行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法赔立字第4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赔偿义务机关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甘法赔立字第4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该决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因民事诉讼而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为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包括下列行为:(一)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二)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三)违法执行案���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四)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五)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六)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赔偿请求人迟枫所述内容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不属于对生效文书执行错误的国家赔偿情形。再者,赔偿请求人的执行案件正在该院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的工资已经被冻结。故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不在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的范围内,依法不应立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赔偿请求人迟枫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人迟枫的赔偿请求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本应在当年就追回的债务22万元。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为,赔偿义务机关在执行其与胡玉龙经济纠纷一案期间,执行法官与债务人勾结,导致债务人在执行期间将财产转移,至今没有追回。在恢复执行期间及追加被执行人后的执行期间,赔偿义务机关拖延执行,至今未执行回欠款,给其造成巨大损失,故请求国家赔偿。经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迟枫与胡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0日作出(1995)甘民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胡玉龙偿还迟枫借款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6972万元及以上款项的给付时间。胡玉龙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迟枫于1995年6月7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胡玉龙向迟枫偿还款项16350元,该案尚未执行终结。在执行中,迟枫申请追加姜丽华为其与胡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共同债务人,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以(2014)大民一终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姜丽华对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1995)甘民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胡玉龙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赔偿请求人迟枫依此判决申请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该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现该案正在执行中,尚未执行终结。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赔偿申请书,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1995)甘民初字第539号民事调解书、(2015)甘法赔立字第4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本院(2014)大民一终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及质证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的规定,赔偿请��人迟枫的国家赔偿请求应当在案件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本案所涉执行案件现正在执行期间,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因此,对赔偿请求人迟枫的国家赔偿申请应予驳回。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赔偿请求人迟枫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