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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腾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海城市腾鳌镇谷迈得饲料厂(以下简称谷迈得饲料厂)与被告王成国、孙海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艳,李艳清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腾初字第00446号原告:张春艳。被告:李艳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艳诉被告李艳清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艳于2015年8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车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春艳承担。审判员  李维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贺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