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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贵亮诉李二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亮,李二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747号原告王贵亮,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被告李二孩,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原告王贵亮因与被告李二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二孩驾驶的鲁Q2XX**号小型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二孩驾驶的鲁Q2XX**号小型汽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学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