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崖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民初字第389号原告于某甲。被告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