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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崖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民初字第389号原告于某甲。被告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