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安徽哈利路亚食品有限公司与无为县三星食品厂、许晓四、裴大枝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无执字第0052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哈利路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法定代表人:陈祥民,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无为县三星食品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负责人:许晓四,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无民二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无为县三星食品厂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5473元、案件受理费165元及迟延履行金,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为县三星食品厂负责人许晓四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5700元,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安徽哈利路亚食品有限公司联系,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终结表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4)无民二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范益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