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阮桃英与周春潮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桃英,周春潮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699号原告:阮桃英,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被告:周春潮,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桃英与被告周春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桃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桃英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桃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桃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起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