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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阮桃英与周春潮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桃英,周春潮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699号原告:阮桃英,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被告:周春潮,住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桃英与被告周春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桃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桃英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桃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阮桃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起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