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仙桃市鸿瑞宝岛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47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法定代表人於巧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仙桃市鸿瑞宝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仙桃市鸿瑞宝岛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4日作出的(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985号民事判决确定:仙桃市鸿瑞宝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H型钢租赁费320817元、拔出型钢进场费90600元,合计411417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3月2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执行人仙桃市鸿瑞宝岛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因申请执行人湖北锐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仙桃市鸿瑞宝岛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仙桃市鸿瑞宝岛置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9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水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毛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