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琼海法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2015)琼海法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海南西格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洪海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西格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洪海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琼海法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海南西格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大同路27号汇锦名城B401房。被执行人海南洪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南洋大厦802室。申请执行人海南西格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洪海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海仲字第24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海南洪海物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物业服务费293870.5元、滞纳金259531.66元、仲裁费9294元,共计人民币562696.16元。申请执行人海南西格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现因被执行人海南洪海物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雷鸣jqh4umrvxdeckyablm案件唯一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王镜则 来源:百度搜索“”